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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5 沪市 旭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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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5:旭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6-19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北路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 
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160 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10.38%。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6 月 2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6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承诺:“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3、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
股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博创金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
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19 日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5,9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1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40,06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3、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
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股东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博创金甬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
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
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
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
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
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
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
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
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
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
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
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
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
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
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控股股东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
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本
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本人
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税后)金额的 2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3)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4)本人买入
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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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
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取得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
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
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