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2 证券简称:万辰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8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丽卿。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9,318,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7,435,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1,883,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2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587,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0,543,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1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17,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7,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2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17,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7,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2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17,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7,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2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17,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7,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0.00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6,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6,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898,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38%;反对 3,419,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68,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7005%;反对 3,419,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29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16,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6,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447,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35%;反对 2,871,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6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16,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2.8799%;反对 2,871,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119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17,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87,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2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司可进行中期分红:
1、相应期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相应期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公司在实施 2026 年中期分红后现金流仍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
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钟丽莎律师、乔诗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