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4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694,096.49 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4 月 1 日、4 月 16 日、4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发来的民
事起诉状,共涉及 23 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中 14 名自然人陈小红、冯建华、何建中、洪典林、胡行亚、邝婉芳、李学峰、卢泳莲、潘志卫、唐江谊、王武、张青、张婷婷、庄雅理案件已披露,详见公司 2021 年 3月 24 日《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本次 14名自然人诉讼均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至北京金融法院,具体涉诉金额不重复计算),新增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3,694,096.49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祥、熊勇、常斌、杨晓芳、钟翔、吴丽萍、吴毓才、曾支农、韩立风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原告熊勇起诉案增加被告人邓天洲、黄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 3,694,096.49 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李祥、常斌、杨晓芳、钟翔、吴丽萍、吴毓才、曾支农、韩立风
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00856,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熊勇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为一家发行 A 股的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为 600856,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三被告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公告
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存在严
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揭露日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上述实施日后,2018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原
告基于对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信任而买入其股票 618600股,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