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5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95,540,970 元人民币(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本次涉诉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0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存
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7);2020 年 1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2);2021 年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六)》(公告编号:2021-20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剩余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 150,279.47 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 132,899.65 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 17 件,一审均已判决。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10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
公告》(临 2020-087),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皖 01 民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72),判决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 8,400 万元人民币及名义货价 1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10,884,000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5 日,之后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
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承担还款义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租赁”)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
审判决,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收到安
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民终 507 号,该判决书驳回了正奇租赁的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二、再审裁定情况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
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7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正奇租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驳回正奇租赁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