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7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788,551.50 元人民币(不含未定利息)+律师代理费
396,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2022 年 4 月 28 日,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以下简称
“宣城中能”)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皖 1802 民初 2701 号《传票》及《起诉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宣城分行”)因与宣城中能、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住所地:宣城市鳌峰中路 70 号
被告一: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中央公馆一单元 1901 号
被告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
被告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宣城中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9700000 元及利息 88551.50
元,本息合计 19788551.5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此后直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2、判决被告宣城中能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96000 元;
3、判决被告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被告宣城中能上述第 1、2 项诉请所列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现任;
4、判决由被告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宣城中能于 2021 年 5 月 9 日与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2021 年 5 月 20 日、5 月 21 日中兴天恒能源、青岛中天作为保证人分别与
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上合同订立后,原告方依约发放了贷款。
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规定:“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等,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现发现宣城中能自身缺乏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又发现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青岛中天的破产重整申请(青岛中天为宣城中能股东),中兴天恒能源存在大量涉诉和被执行影响。鉴于以上,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交通银行宣城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贷款本金、结清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