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6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064,376.35 万元人民币(不含未定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孙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2022 年 4 月 25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浙 0402 民初 2187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因与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重孙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腾”)、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住所地:嘉兴市槜李路 1818 号国际金融广场 C 楼
被告一: 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 1310 室
被告二: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蚌镇江东南路 2 号 1008 室
被告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
被告四:黄博
被告五:邓天洲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二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民生银行嘉兴分行
借款本金人民币 9,939,473.92 元,利息 28,852.13 元,罚息 96,050.3 元,本息
合计 10,064,376.35 元(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
定利率上浮 50%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 1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暂共计 10,064,376.35 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浙江中天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ZH2100000035426 号《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浙江中天可向原告申请使用
的最高授信额度为 1,487 万元并用于约定的授信类型,授信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约定合同项下的额度使用方案:被告一浙江中天可
使用额度不超过 493 万元,被告二浙江兴腾可使用额度不超过 994 万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浙江中天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一为公授信字第 ZH2100000035426 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额 944 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本金额 944 万元,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
2021 年 4 月 20 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公授信字第 ZH2100000035426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 1,487 万元,所担保的主债
权发生期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
2021 年 4 月 16 日,基于《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和被告二浙江兴腾签订编
号为公借贷字第 ZH2100000040569 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二浙
江兴腾向原告借款 9,939,490.05 元,借款期限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执行年利率 5.5%,固定利率,按日计算,按月结息,逾期按该利率上
浮 50%的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和按月计收复利。2021 年 4 月 23 日,原告向被告二
发放借款 9,939,490.05 元,借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4 月 23 日。
被告二浙江兴腾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出现利息逾期,被告一浙江中天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分期还款本金,故原告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向
五被告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告知五被告 9,939,490.05 元借款已提前到期,要求五被告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五被告均已收悉《提前到期通知书》,故上述9,939,490.05 元借款已提前到期。
被告二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仅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归还本金 16.13 元,
其后未支付相关本息。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裁定书情况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生银行嘉兴分行与浙江中天、浙江兴腾、公司、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五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070,000 元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裁定书》(2022)浙 0402 民诉前调 1114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中天、浙江兴腾、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黄博、邓天洲银行存款 10,070,000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