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 临2022-
07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撤回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2月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2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数,且被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和第 9.3.14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
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如下:
因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纠纷案件被各相关债权人起诉,委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的部分诉讼案件,截至2021年10月,全风险代理胜诉两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与王慧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违规担保)
公司与王慧芬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败诉,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经二审改判胜诉。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与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签订(2020)本度0017号《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不支付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费、交通费和信息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全风险代理二审案件胜诉”,“甲方按王慧芬起诉数额2670万元的5%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41,877,483元不承担连带责任。按双方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33.5万元。
2、公司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违规担保)
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案件。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与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二审判决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向乙方律师支付代理费人民币25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晥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支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5万元。
申请人风险代理案件的债权性质系委托代理合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收到胜诉判决之后5日内、3日内支付申请人两案件代理费合计158.5万元,双方合同对风险代理案件债权的实现未约定担保。公司逾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5月25日、8月13日、8月24日,四次向公司发催收《关于请贵司支付本度所胜诉案件代理费的请示意见》。但公司仅于2021年7月支付10万元,尚欠148.5万元至今未能支付。
二、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2022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申破176号,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的破产重整。北京一中院在审查期间,北京
本度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准予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三、 风险提示
(一)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数,且被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和第 9.3.14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公司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目前,公司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4月24日指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为青岛中天管理人。如青岛中天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青岛中天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青岛中天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核心资产将会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破产重整通知书》。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江苏泓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江苏泓海进行破产重整。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江苏泓海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2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结案通知书》
(2022)苏0281执363号,因江苏泓海已按(2021)苏0281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次诉讼全部执行完毕,江苏泓海与申请人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022年4月6日,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苏0281破申17号《通知》及《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泓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提出对江苏泓海进行破产重整,截至目前,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
(三)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5.2的规定,如公司因前述立案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