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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7 深市 合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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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泰: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5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70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
  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分别
  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送达
  的(2024)闽 01 破申 33 号、(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民事裁定书》,
  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福建华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闽”或“申
  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
  达的《决定书》,福州中院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交易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若公司
  在 2024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
   因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情形,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合泰”,证券代码仍为“002217”,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福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
  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第(八)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收到债权人福建华闽的《告知函》,福建华闽以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且具备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能力为由,向福州中院提交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材料。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通知书》(2024)闽 01 破申
33 号,福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工作,并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
闽 01 破申 33 号、(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
定受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及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福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2024)闽 01 破申 33 号《民事裁
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州中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我院对合力泰破产重整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本案申请人福建华闽对合力泰的债权经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榕仲裁2210 号裁决书,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作出 20231438 号裁决书予以确认。福建华闽已就上述债权向相关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至今仍未获得清偿。除上述无法清偿的对申请人福建华闽所负到期债务外,合力泰还存在大量其他逾期债务。根据合力泰《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合力泰偿债资金严重不足且持续恶化。同时,根据合力泰《2023 年年度报告》,合力泰账面资产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和关联企业之间的其他应收款。由于合力泰下属子公司面临系统性经营及债务风险,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其对下属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难以有效回收,合力泰对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亦无法回收或者变现。综上,合力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考虑到合力泰主营业务仍然具有相对稳健的发展前景,在预重整期间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具备重整价值,符合重整的受理条件。经福州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福建华闽对合力泰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江西合力泰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22 日,江西合力泰收到福州中院(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州中院认为:

  江西合力泰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该案本应由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江西合力泰与合力泰系关联公司,存在大量互保行为,债务大量重合,两家公司破产案件协同重整有利于彻底化解两家公司的整体债务风险,亦有利于维护合力泰与江西合力泰全体债权人、以及合力泰中小股东利益。故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38 条“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与管辖原则。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
一家法院集中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 4 条“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38 条的规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应当提交已经进行协商的有关说明及材料。经过协商、协调,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双方遵照执行。其中有关事项依法需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福州中院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将本案管辖权移交本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函复同意。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本案申请人福建华闽对江西合力泰的债权经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榕仲裁 2210 号裁决书,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作出 20231438 号裁决书确认。福建华闽已就上述债权向相关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至今仍未获得清偿。除上述无法清偿的对申请人福建华闽所负到期债务外,江西合力泰还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进入终本程序。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江西合力泰具备破产原因。

  考虑到江西合力泰是合力泰体系内手机触控显示模组、摄像头模组、通用显示模组的核心实体运营单位,承载着合力泰核心的资产与业务资源,系现阶段合力泰体系内最为重要的经营实体,且江西合力泰主营业务仍然具有相对稳健的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符合重整的受理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福建华闽对江西合力泰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4 年 3 月 1 日,福州中院经审委会研究同意合力泰启动预重整工作,并
同意合力泰清算组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2024 年 11 月 22 日,福州中院
根据福建华闽的申请,裁定受理合力泰破产重整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福州中院根据福建华闽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合力泰
破产重整一案。因江西合力泰大股东为合力泰,合力泰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已经就江西合力泰的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清理。现福州中院已受理合力泰重整一案,且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为高效推进两个破产案件的协同重整,经福州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合力泰清算组同时担任江西合力泰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了带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合泰”,证券代码仍为“002217”,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期间管理运作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运作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0 条、第 9.4.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