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设计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姜峰先生与王柯华先生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姜峰先生通过协议方式向王柯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杰恩设计 6,895,803.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73%。待协议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后,姜峰先生持有公司 20,687,41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8%。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交易能否通过合规性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姜峰先生与王柯华先生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姜峰先生通过协议方式向王柯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杰恩设计 6,895,803.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73%。待协议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后,姜峰
公司 6,895,80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3%。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完成后,相关权益变动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持股主体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姜峰 27,583,215.00 22.91% 20,687,412.00 17.18%
王柯华 0 0 6,895,803.00 5.73%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姜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M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的居留权
2、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王柯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106*******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否
的居留权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履约能力 本次协议转让王柯华先生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
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姜峰
乙方(受让方):王柯华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协议的条款和标题仅为方便和查阅目的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意义。
1.2 本协议述及的条款、附件及附录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及附录,而该等附件及附录将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 所指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应诠释为包括不时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行版本。
1.4 所指的文件应诠释为经不时修订的该等文件的现行版本。
第二条 本次交易
2.1 标的股份的出售和转让
在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售,且受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附着的一切权利及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6,895,803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7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期间,如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或受让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相应进行调整。为免疑义,在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在过户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2.2 本次交易价款
就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23.50 元(“本次交易价格”)。
受让方就收购标的股份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对价为人民币 162,051,370.50 元(“本次交易价款”)。
2.3 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过户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2.3.1 双方同意,在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 2.4.1 条约定的第一笔交易价款后三
(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3.2 双方同意,在双方办理完成第 2.3.1 条约定的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
并取得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的无异议/无限制文件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户完成日”)起,受让方即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2.4.1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且双方完成本次交易及/或价款支付的内部审批及相关外部流程之日以及双方完成除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以外的其他必要法律程序之日中的较晚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第一笔款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30%(“第一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 元。
2.4.2 受让方应在第 2.3.2 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当天(“第二笔款付款期”)
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40%(“第二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64,820,548.20 元。
2.4.3 受让方应在第 2.3.2 条约定的过户完成日后的一(1)个月内(“第三
笔款付款期”,与“第一笔款付款期”及“第二笔款付款期”合称“付款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30%(“第三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48,615,411.15 元。
2.4.4 如受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转让方同意给予十五(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在该等宽限期内转让方不会就受让方的该等延迟支付的行为收取
或主张任何额外的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宽限期之后,受让方仍未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第三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3.1 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1.1 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1.2 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1.3 其已实际并全额缴足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其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权利瑕疵”),亦不存在证据表明标的股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
3.1.4 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其所持有之标的股份具有权利瑕疵的事实;
3.1.5 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3.1.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前,其不得与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或目标公司股本变更签署与本次交易事宜相违背或冲突的任何书面文件;
3.1.7 转让方自身不存在(或合理预期将要)对标的股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事变或情况;
3.1.8 转让方自身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已提起或可能提起的旨在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法律程序、索赔或要求;亦不存在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对公司及标的股份发出的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现行有效的命令;
3.1.9 其将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完成本次交易。
3.2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且本条中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3.2.1 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3.2.2 根据中国法律,其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2.3 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3.2.4 其将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保密及内幕交易
4.1 保密义务。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关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本身)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双方对此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第 5 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其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亦承担此等严格保密义务。
4.2 避免内幕交易。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导致该等第三方在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第 5 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前对任何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无论该方是否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建议、鼓励、帮助、确认或促使该等交易的发生。如一方已经知悉某特定第三方为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等知情人就保密信息对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
4.3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根据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披露,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第 4 条均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信息披露
5.1 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应按照相关披露规则发布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和进展公告。
5.2 交易完成后双方须按照相关披露规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