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4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被告: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
涉案的金额:3,006,902 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
产生较大影响。
2021 年 4 月 19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传票(2021)鲁 72 诉前调 586 号及起诉状。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因与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天”)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南首
被告: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港口费 2,014,000 元及滞纳金 992,902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应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以 2,014,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
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事实与理由
自 2017 年起,原告与被告按年度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合同均约定被告将其在日照港装卸和中转的原油、燃料油、稀释沥青等货物委托原告进行港口作业,双方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一直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港口作业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履行
结算付款等义务。截至 2018 年 7 月,被告结欠港口费 2,014,000 元,原告屡次
向被告催要未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滞纳金。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