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2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48,856.02 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 22 日、3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多元调解
中心及北京金融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共涉及 17 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2,048,856.02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小红、冯建华、何建中、洪典林、胡行亚、邝婉芳、李学峰、卢泳莲、潘志卫、唐江谊、王武、杨要辉、张青、张婷婷、庄雅理、潘志兵、王政桓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原告潘志兵、王政桓起诉案增加被告人邓天洲、黄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 2,033,918 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合计 4,067.83 元,前款所涉资金利息合计 10,870.19元,共计 2,048,856.02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陈小红、冯建华、何建中、洪典林、胡行亚、邝婉芳、李学峰、卢泳莲、潘志卫、唐江谊、王武、杨要辉、张青、张婷婷、庄雅理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00856,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潘志兵、王政桓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856,股票简称中天能源,
*ST 中天。2019 年 6 月 25 日,中天能源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
的公告》,2019 年 7 月 11 日、8 月 3 日,中天能源再次发布了《关于存在对外担
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分别披露了四笔违规担保事项,2019 年 8 月 9 日,中天
能源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宣布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 13.4.1 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规定决策程序提供对外担保,情节严重”情形,公司申
请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自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中天能源股票简称变
成“ST 中天”,该公告发布后,导致 ST 中天股票连续 6 个交易日跌停。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天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
告》,2020 年 9 月 7 日,中天能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 年 9 月 8 日,中天能源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是具有上交所交易规则的投资者,其在被告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后,基于对被告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被告公司股票。然而,被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原告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被告公司股票,揭露日后仍部分持有未卖出,原告投资股票的损失,系因被告的证券市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且被告行为已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罚。被告对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