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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6 沪市 退市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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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4

60085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7,405,308.96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1)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
      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
      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2)民生银行借款属于表内负
      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
      生额外影响。

  近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初55346 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02 民初 189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73),中
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尊汇”)因与公司、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因向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支付
实缴出资款,向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000 万元,且双方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同日,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2.75%的有限合伙份额做为质押担保,并办理质
押登记手续。2019 年 12 月 29 日,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指
定收款账户转账 1,000 万元,已履行完毕出借义务,但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初 55346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截止
2019 年 6 月 28 日为 897,534 元,自 2019 年 6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
息、滞纳金合计以 1,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计算);

  2、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16,606.23 元;
  3、被告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提供质押的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5%股权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前述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规定的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224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3,224 元(原告中创尊
汇已预交),由原告中创尊汇负担 1,278 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91,946 元。

    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16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9年6月28日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与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

  (二)判决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02 民初 1894 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 72,996,680.98 元,利息、罚息、复
利 2,975,878.75 元(已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自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付);

  2、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421,66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民生银行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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