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4-04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国资监管以及《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最新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制度修订的具体 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主要修订方面:
(1)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的最新规定,修订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有关现金分
红的最新要求,修订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3)根据绵阳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做好近期党建重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修订 党建入章方面的相关内容。
(4)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 一步规范文字表述。
2、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用,维护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路1号,
1 号,邮政编码:333000。 邮政编码:3330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
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
色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 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关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是 治理结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改革发展中 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 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
工作对接。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以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作为独家
经营性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5 年。 发起人,以其下属的华意压缩机厂和电冰箱厂截止于
1995年8月31日经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16,044.94
万元折为国有法人股 10,500万股,同时向社会公众募
集 3,500 万股,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000 万
股,股东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份数(万 出资方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
股) 式
景德镇华意 净资产 75%
10,500
电器总公司 折股
社会公众 3,500 现金 25%
合计 14,000 -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5,995,979 股,为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5,995,979 股,每股
民币普通股。 面值 1 元人民币,为人民币普通股。
新增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相关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年内不得转让。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从其规定。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
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
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