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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4 深市 长虹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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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8-08

长虹华意: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0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〇 二 四 年 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维护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5]04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于 1996 年 6 月 13 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 3600001130630。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070562223XY。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第
31 号和 3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叁仟伍百万股,于 1996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CHANGHONG HUAYI COMPRESSO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路 1 号,邮政编码:33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玖仟伍百玖拾玖万伍仟玖佰柒拾玖圆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监管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经理管理层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最新的生产技术增强竞争力;以最好的质量取得用户的信任;以最优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要;以最佳的收益吸引股东投资;以最大的限度为股东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氟压缩机、电冰箱及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制冷设备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五金配件的加工及销售,对外贸易经营(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除外),资产租赁,家用电器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财务咨询与服务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下属的华意压缩机
厂和电冰箱厂截止于 1995 年 8 月 31 日经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 16,044.94 万元折为
国有法人股 10,500 万股,同时向社会公众募集 3,500 万股,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000 万股,股东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                  10,500  净资产折股                75%

 社会公众                              3,500  现金                      25%

 合计                                  14,000  -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5,995,979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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