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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0 深市 普利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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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5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
司于 2025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
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 、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1,030,503,262.28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8%;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95,435,693.0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76.72%。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及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起停牌,并
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


  前期,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2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7 日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2024-093)。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内容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范敏华女士、罗佟凝女士、朱显华女士、邹银奎先生、丁雨先生、周茂先生: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2021 年至 2022 年,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
方式,虚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其中,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436,606,838.3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94%,对应营业成本 128,588,402.85 元,多计利润总额 308,018,435.49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5.88%;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456,639,341.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5.28%,对应营业成本 69,222,084.20元,多计利润总额 387,417,257.5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27%。

  同期,普利制药将其开展的不具有控制权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专用)和酵母抽提物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77,997,346.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17%,对应营业成本 77,997,346.38元;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9,259,735.8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28%,对应营业成本 59,259,735.84 元。

  综上,普利制药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4,604,184.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
收入的 34.11%,对应营业成本 206,585,749.23 元,多计利润总额 308,018,435.49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5.88%;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5,899,077.56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56%,对应营业成本 128,481,820.04 元,多计利润总额387,417,257.5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27%。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范敏华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
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范敏华组织普利制药销售部和财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对相关收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罗佟凝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罗佟凝参与、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朱显华时任普利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在罗佟凝的安排下,具体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与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邹银奎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邹银奎分管生产业务,知悉真实的生产数据,未发现真实生产情况与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丁雨负责普利制药用友、SAP、浪潮等系统及服务器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知悉普利制药使用多个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财务数据存在多个不同版本等异常情况,但未对此保持审慎关注。

  周茂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周茂分管普利制药成品药国际销售业务,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 SAP 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品药全部销售业务相关数据,但未对两个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普利制药相关公告、SAP 系统数据、物流数据、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范敏华、罗佟凝,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朱显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邹银奎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六、对丁雨、周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范敏华、罗佟凝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范敏华采取 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罗佟凝采取 8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起停牌,将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1,030,503,262.28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8%;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
合计达 695,435,693.0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76.72%。
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七)项规定
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