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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6 沪市 退市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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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6:ST中天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600856:ST中天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10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6,000 万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1、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
      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2、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新
      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上诉涉诉事项均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46、2021-007)。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案件

  2021 年 1 月 19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 2021-007),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因与公司、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公司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 03
民初 94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化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碧天财富连带清偿认购本金 50,000,000 元、利息 2,160,416.67 元、违约金(截
止 2019 年 3 月 18 日的违约金为 1,451,114.35 元;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50,000,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1.05%的标准计算)以及仲裁费 213,887.26 元。

  2、被告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北京碧天财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 560 元、案件受理费 310,927 元,由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负
担。

  (二)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违规担保案件

  2019 年 10 月 19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 2019-146),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博翔”)因与邓天洲、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涉及违规担保。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105
 民初 387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公司需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债务承担二分之一比例的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 2021-003),公司因不
 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9)京 0105 民初 3874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驳回北京润
 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全部 诉讼请求。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 03
民终 702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兴天恒公司的上诉请求有合法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判决内容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38749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

  2、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38749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

  3、驳回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71,650 元,由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违规担保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 150,279.47 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 132,899.65 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 17 件,一审均已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碧天财富的连带担保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二)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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