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0—02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3 月29 日上午9
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1 人,代表公司股份609,461,4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2%,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 人,代表公司股份607,003,328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185 人,代表公司股份2,458,141 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
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全体监事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
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与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
的议案;
同意608,516,444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84 %;反对166,753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3%;弃权778,27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3%。
2、关于终止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608,151,604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9 %;反对480,573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8%;弃权829,2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3%。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608,176,34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9 %;反对221,673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4%;弃权1,063,44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7%。
4、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同意608,104,30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8 %;反对758,355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12%;弃权598,806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0%。
5、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5.1、配股种类
同意608,187,60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9 %;反对434,289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7%;弃权839,57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4%。
5.2、配股每股面值
同意608,130,04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8 %;反对410,529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7%;弃权920,8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5%。
5.3、配股数量
同意608,088,42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7 %;反对446,169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7%;弃权926,87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6%。
5.4、配股价格及定价方式
同意608,096,88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8 %;反对449,589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7%;弃权914,9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5%。
5.5、配售对象
同意608,046,66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7 %;反对449,553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7%;弃权965,24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6%。
5.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同意608,061,20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7 %;反对271,380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4%;弃权1,128,881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9%。
5.7、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
同意608,054,18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7 %;反对274,420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5%;弃权1,132,861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8%。
6、关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同意608,053,82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7 %;反对257,340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4%;弃权1,150,301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9%。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本次配股具体事
宜的议案;
同意608,051,66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7%;反对222,260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4%;弃权1,187,541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9%。
8、关于本次配股前公司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
同意608,084,68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7%;反对243,840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4%;弃权1,132,941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9%。
9、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市荣华支行3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08,116,98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78%;反对195,320 股,占投票
总数比例的0.03%;弃权1,149,161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19%。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身份验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