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HaozhiIndustrialCo.,Ltd.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二零一六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汤秀清及其关联方汤丽君、汤秀松、昊聚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及其关联方汤丽君、汤秀松、昊聚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6年9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
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汤秀清、汤丽君、汤秀松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任国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6年9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发行人监事史卫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国强、史卫平同时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国联卓成、周原九鼎、永乐九鼎、雒文斌、李彬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昊聚公司股东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汤秀清、任国强、马炜、肖泳林、汤志彬作为昊聚公司的股东同时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昊聚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昊聚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昊聚公司股权。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
(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承诺
昊志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昊志机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昊志机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昊志机电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昊志机电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如昊志机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昊志机电立即停止对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昊志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昊志机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昊志机电立即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事宜。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本人/本公司/本机构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本公司/本机构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