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9-10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科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介绍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 万元的自有资金,以收购股权和/或增资方式取得上海科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亦生物”)33.3333%的股权,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
与科亦生物股东李丙亮、刘小芳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披露的《关于拟收购上海科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现因合作情况发生变化,根据《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李丙亮、刘小芳、科亦生物于 2019 年 12 月9 日签署了《终止合作协议》。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终止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李丙亮
丙方:刘小芳
丁方:上海科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终止合作
1、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将股权意向金
人民币 600 万元退还至甲方的收款账户中。在收到乙方退还的股权意向金后,甲方不得再依据《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再依据《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 万元及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
2、在甲方收到乙方退还的股权意向金后,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将目标公司的股权解除质押,甲丁双方共同办理已质押的专利权的解质手续,此后,合作协议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各方不得以合作协议为由主张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但合作协议中原有的保密条款除外。
3、如甲方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收到乙方退还的股权意向金
人民币 600 万元,则本协议失效,甲方有权继续依据原合作协议主张相关权利。
4、如乙方支付股权意向金后,甲方未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解质手续,则甲方违约。
(二)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即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损失计算以 600 万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三)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签署《终止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李丙亮、刘小芳、科亦生物签署的《终止合作协议》,公司将终止收购科亦生物的部分股权并可以收回已支付的股权意向金。未来公司将该笔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李丙亮、刘小芳、上海科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终止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