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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45 深市 木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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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5-02-16

股票简称:木林森                               股票代码:00274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
                  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大道中42号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二〇一五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木林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清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7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2、法人股东榄芯实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7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其他法人股东小榄城建、深圳宝和林、深圳诠晶、天津安兴、平安财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法人股东平安财智在前述承诺基础上补充承诺: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文彩、郑明波、易亚男、李冠群、刘天明、赖爱梅、周立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7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36个月的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第一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两年内减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其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其本人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本公司。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30日内逐次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如两项指标有冲突,以不超过2%为准。
    2、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之效果,公司将启动股票回购的流程: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回购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如两项指标有冲突,以不超过2%为准;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票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之效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主动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若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中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律师承诺:为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本公司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因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木林森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向本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其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
    对于其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来因收购、兼并或其它方式增加的与本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