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股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财务顾问: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粤丽珠B
公司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2513
配售股票类型: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配售比例:每10股配售3股 配售股份总量:1919.94万股
配售价格:人民币4.70元、股,折合港币4.39、股
公司注册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
B股配股权证数量:1919.94万股
B股配股权证简称:丽珠B权
B股配股权证代码: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 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 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B股配股是本公司1996年度实施配股行为的一部分,A股配股已 于1997年4月实施完毕,本次B股配股将与A股配股同比例、同价格配售。
一.绪言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股票类型: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配售数量:19,199,400股。
柄售价格:每股人民币4.70元,折合港币4.39元。
2.配股比例:以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对1997年7月16日收市后在深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粤丽珠B股股东配售新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若本次配售股份全部募足,预计可募集资金约为人民币9,023.718万元,扣除本镒发行费用后,预计实际可得配股款约人民币8,300万元。
4.配股时间安排:除权前最后交易日:1997年7月11日
除权基准日:1997年7月14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7月16日
5.配售前及预计本次B股配股后股权结构变化:
单位:股
1996年度配股前 A股配股后 B股配股增加 配股后
(B股配股前)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
外资股 15,200,000 15,200,000 0 15,200,000
法人股 48,640,000 54,752,000 0 54,752,000
2.法人股转配股: 5,900 7,670 0 7,670
二.流通股份
1.A股: 71,578,507 93,052,059 0 93,052,059
其中:内部职工股
120,000 156,000 0 156,000
2.B股 63,998,000 63,998,000 19,199,400 83,197,400
股份总额 199,422,407 227,009,729 19,199,400 246,209,129
四.B股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权证:本次B股配股采用配股权证进行配售。
2.配股权证派发对象:本次B股配股权证之派发对象为1997年7月16 日下午收市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之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之合资格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B股持有人)及持不合规帐户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B股持有人中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但非合资格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B股持有人而登记地址在美国或 其属土或领士或其司法地区、英国、加拿土、澳大利亚、新加坡及日本者)除外。
3.配股权证简称:"丽珠B股"
4.配股权证代码:"2998"
5.配股权证派发方式: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7日将本次B股配股权证每10股派发3个权证(每一个权证享有1股配股权)的比 例直接派发至股东之股票帐户。
6.配股权证交易:本次B股配股权证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7.配股权证交易起止日期:1997年7月21日至1997年7月25日。配股 权证买卖手续及费用与B股买卖相同。
本公司本次B股配股文件并未根据中国或香港地区以外之任何法地 区之适用法例办法注册手续。非合资格股东(除非在有关地区股东合法 接纳其权利或申请额外配股且该项申请已攻豁免遵守有关证券法例或其它法例)不能参加本次配股。非合资格股东之配股权由承销商在市场上 代理卖出,所得款项在扣除出售费用后之净额,将以港元按非合资格股东的配股权比例分派给该等股东,惟不足100港元之款项将拨回本公司所有。
持不合规帐户股东不能参加本次配股,只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市场 上将其配股权卖出,并获得卖出其相应配股权所得的收益,但不得再行买出。
8.超额配股权益分配:
合资格股东可要求超额配股。买入权证者可享受配股权,不可要求 超额配股。合资格股东要求的超额配股部分,将根据承销协议按合理原 则分配。
9.配股资料索取:
配股权证持有者可于1997年7月21日至1997年8月6日到收款银行或 承销商处索取本次B股配股资料。
10.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1997年7月21日至1997年8月6日止。在配股权证交易期内卖出权证 者视为放弃本次配股认购权。配股权证持有者逾期未认、亦未卖出权证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11.缴款办法:
经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准认购的合资格股东,须于1997年8月6 日下午3时前将该配股认购款划入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并将填妥的配售通知书递交收款银行。
12.指定收款银行: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
13.对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
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由承销商包销。
五.获匚股票交易及权益
1.本次配股可流通股份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再刊登记股本变动公告之后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产生的不足1股的零权,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惯例办理。
3.本次B股配股将在各方面与现有已发行B股享有同等权益,将有权 获取本公司一切股息及分派。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公司1996年A、B股配股资金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进行"双加"工程项目投资
2.微生态制剂车间的技术改造
3.中药厂栓剂轩间技术改造
4.与湖北医工所联营兴建丽珠集团湖北科益业有限公司
5.建立新的营销体系
6.开发生物材料血液灌流器
7.控股清远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8.补充流动资金
七.风险因素及对策
(一)风险:
1.市场风险
2.政策风险
3.技术及产品开发风险
(二)对策:
八.咨询办法
1.对本配股说明书有疑问者,请垂询本公司或本次配股主承销商。
2.本次配股认购者,凭配股权证缴款后,在托管证券商处打印股票存白 。若未获确认,请在托管证券商处查询。
九.附录
十.备查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徐孝先
19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