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0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95 号)同意注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315.56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9.8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18,344,88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9,786,949.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8,557,934.68 元,其中超募资金人民币1,091,239,334.68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大信验字[2021]第 2-00050 号”的《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截至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前,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专项 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光谷支行 70040078801600001803
武汉光庭信 账户
息技术股份 招商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 127906037710904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 421421066012002082848
区分行
超募资金专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
项账户 开发区支行 10080250000000285
广州光庭信
息技术有限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9550880242883200123
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结算便利性,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用途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 超募资金专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11165000000706043
份有限公司 项账户 光谷科技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65000000706043,截至2025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开通网上企业银行(以下简称网银)服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本专户网银已开通查询权限;本协议签署后,本专户网银支付权限即时开通。后续甲方拟开通网银其他新权限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甲方每日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取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超过该限额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乙方对甲方自专户中支取款项的行为负有逐笔查验的义务。如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暂停使用网银,同时将通知抄送对方。如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乙、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
本专户网银单独开通U盾并独立管理,设备须妥善存放在甲方财务处。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展翔、赵简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