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 徐 杨 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