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二、关于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
同意以 19.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