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43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拟清算注销的补
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于 2021年 11 月 23 日收到公司股东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浩润”)的通知,宏景浩润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解散宏景浩润并进行清算注销。注销后,宏景浩润的控股股东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莱纵横”)将承继宏景浩润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所持有的莱伯泰科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宏景浩润在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
宏景浩润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完成增资扩股,增加莱纵横为宏景浩润的新股
东;同意由莱纵横出资 700 万元人民币,占宏景浩润 50%的股权。变更后,宏景浩润的注册资本由 700 万元增加至 1400 万元人民币。莱纵横全体合伙人由宏景浩润全部个人股东组成,出资比例与宏景浩润增资扩股前各位个人股东在宏景浩润的出资比例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宏景浩润持有公司 5,5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8.21%,以上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宏
景浩润的注销不会导致其增资扩股前持有莱伯泰科股份的最终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如下:
一、宏景浩润解散注销的基本情况
宏景浩润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注册资本为 14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
表人为于浩,公司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 35 号院 1 号楼 1 层 141。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截至收到宏景浩润通知之日,宏景浩润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1 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700.0000 50.0000%
限合伙)
2 于浩 241.0368 17.2169%
3 黄图江 74.0748 5.2911%
4 邓宛梅 74.0748 5.2911%
5 丁良诚 60.5930 4.3281%
6 刘海霞 60.5930 4.3281%
7 马宏祥 40.3711 2.8837%
8 张晓辉 28.2958 2.0211%
9 宝红玉 26.9634 1.9260%
10 朱彬 26.9634 1.9260%
11 王争奇 16.2028 1.1573%
12 胡建文 16.2028 1.1573%
13 田春明 15.2136 1.0867%
14 马忠强 9.7075 0.6934%
15 谢新刚 9.7075 0.6934%
合计 1400.0000 100.0000%
注:若表格中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宏景浩润持有公司 5,5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8.21%,以上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宏景浩润注销后,宏景浩润的控股股东莱纵横将承继宏景浩润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所持有的莱伯泰科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宏景浩润在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
二、莱纵横的基本情况
莱纵横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于浩,公司住址:山
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南外环路北 200 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截至收到宏景浩润通知之日,莱纵横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1 于浩 120.5184 34.4338%
2 黄图江 37.0374 10.5821%
3 邓宛梅 37.0374 10.5821%
4 丁良诚 30.2965 8.6561%
5 刘海霞 30.2965 8.6561%
6 马宏祥 20.1856 5.7673%
7 张晓辉 14.1479 4.0423%
8 宝红玉 13.4817 3.8519%
9 朱彬 13.4817 3.8519%
10 王争奇 8.1014 2.3147%
11 胡建文 8.1014 2.3147%
12 田春明 7.6068 2.1734%
13 马忠强 4.8538 1.3868%
14 谢新刚 4.8538 1.3868%
合计 350.0000 100.0000%
注:若表格中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021 年 11 月 3 日,宏景浩润召开股东会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
宏景浩润增资扩股,增加莱纵横为宏景浩润的新股东;同意由莱纵横出资 700万元人民币,占宏景浩润 50%的股权。变更后,宏景浩润的注册资本由 700 万元增加至 1400 万元人民币。
莱纵横全体合伙人由宏景浩润全部个人股东组成,莱纵横的股权结构与宏景浩润增资扩股前的股权结构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宏景浩润注销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宏景浩润的注销亦不会导致其持有莱伯泰科股份的最终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二)宏景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