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开发区 6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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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8,0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预计发行时间: 2014 年 7 月 30 日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5,411.7646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5.88 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7 月 29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
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卫东、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
涛、合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德赫斯(毛里求斯)、张铁生、高俊松、王振勇、高全利、
张文良、王学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林怀成科技、季文彦、
董桦、刘铁开、邸国、任秉鑫、赵甲文、张晓鹏、李延森、潘玉镯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本公司董事的 Jacobus Johannes de Heus
承诺: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邵
彩梅、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丁云峰、季文彦、王仲涛,作为
本公司股东的王学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邸国、任秉鑫、赵
甲文承诺: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无论是否在禾丰牧业任职均按以
下条件进行转让:(1)本人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含 50 周岁)时,
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2)本人
年龄超过 50 周岁但在 55 周岁以下(含 55 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
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5%;(3)本人年龄超过 55
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同时,作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
邵彩梅、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丁云峰、季文彦、王仲涛承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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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冯阳承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凤久、邵彩梅、王仲
涛、丁云峰,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Jacobus Johannes
de Heus、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冯阳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
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本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减持价格、
收盘价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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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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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卫东、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合
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德赫斯(毛里求斯)、张铁生、高俊松、王振勇、高全利、张文良、王
学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林怀成科技、季文彦、董桦、刘铁开、邸国、
任秉鑫、赵甲文、张晓鹏、李延森、潘玉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本公司董事的 Jacobus Johannes de Heus 承诺:上
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邵彩梅、高全
利、张文良、王振勇、丁云峰、季文彦、王仲涛,作为本公司股东的王学强、
孙利戈、赵宜援、赵馨、邸国、任秉鑫、赵甲文承诺: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
无论是否在禾丰牧业任职均按以下条件进行转让:1、本人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含 50 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 2、
本人年龄超过 50 周岁但在 55 周岁以下(含 55 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5%;3、本人年龄超过 55 周岁时,每年直接
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同时,作为本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邵彩梅、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丁
云峰、季文彦、王仲涛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冯阳承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丁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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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Jacobus Johannes de Heus、高全利、张文良、王振
勇、冯阳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
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本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减持价格、收盘价的计算方
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卫东,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合力
投资、德赫斯(毛里求斯)、张铁生、高俊松、王振勇、高全利、张文良、王学
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林怀成科技、季文彦、董桦、刘铁开、邸国、任
秉鑫、赵甲文、张晓鹏、李延森、潘玉镯,董事 Jacobus Johannes de Heus,
董事会秘书冯阳未履行相关承诺,则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4年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4年3月10日召
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有关利
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及办法
1、利润分配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及方法,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
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2、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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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利润分配方式: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如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