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开发区6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
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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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卫东、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合
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德赫斯(毛里求斯)、张铁生、高俊松、王振勇、高全利、张文良、王
学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林怀成科技、季文彦、董桦、刘铁开、邸国、
任秉鑫、赵甲文、张晓鹏、李延森、潘玉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本公司董事的JacobusJohannesdeHeus承诺:上
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邵彩梅、高全
利、张文良、王振勇、丁云峰、季文彦、王仲涛,作为本公司股东的王学强、
孙利戈、赵宜援、赵馨、邸国、任秉鑫、赵甲文承诺: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
无论是否在禾丰牧业任职均按以下条件进行转让:1、本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含50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10%;2、
本人年龄超过50周岁但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15%;3、本人年龄超过55周岁时,每年直接
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同时,作为本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邵彩梅、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丁
云峰、季文彦、王仲涛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冯阳承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丁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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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JacobusJohannesdeHeus、高全利、张文良、王
振勇、冯阳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
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减持价格、收盘价的计算
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卫东,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合力
投资、德赫斯(毛里求斯)、张铁生、高俊松、王振勇、高全利、张文良、王学
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林怀成科技、季文彦、董桦、刘铁开、邸国、任
秉鑫、赵甲文、张晓鹏、李延森、潘玉镯,董事JacobusJohannesdeHeus,
董事会秘书冯阳未履行相关承诺,则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4年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4年3月10日召
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有关利
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及办法
1、利润分配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及方法,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