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字:
夏崇耀 袁黎雨 夏峰
乐君杰 柯军 陈建中
罗国芳 杨黎明 杨华军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释义......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8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13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16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6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6
第四节 备查文件......18
一、备查文件......18
二、查询地点......18
三、查询时间......18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电缆、公司、
指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06
发行人
保荐机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西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部证券
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
本次发行 指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
年7月5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东方电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2016年7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2016年8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6年7月22
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8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7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6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17年3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2017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
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9号)。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认购,4个
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7年12月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东方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
(XYZH2017XAA30336),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7日止,西部证券收到
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709,999,983.50元。
2017年12月8日,西部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后的上述认购股
款余额694,594,323.12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17年12月
1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510
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8日止,公司已收到西部证券转付的股东认
缴股款 694,594,323.12 元,扣除实际发生不含税的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费用
3,421,452.00元(其中审计及验资费用1,948,113.20元、律师费用1,415,094.34
元、其他发行费用58,244.4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691,172,871.12元,
其中:计入实收资本61,739,129.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29,433,742.12
元。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权登记托管情况
本公司承诺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二)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61,739,12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7月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1.54元/股。
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10,970,000股为基准,向在派息
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 10股人民币 0.45元
(含税))于2017年6月9日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11.50
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为11.50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的100%;与申购报价前1个交易日(2017年11月30日)的收盘价11.68元/股的比率为98.46%;与申购报价日(2017年12月1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94.7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西部证券在不低于11.50元/股的条件下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在申购结束后,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申购人的有效报价,按照《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确定最后的发行价格为11.50元/股,最终发行对象为4家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有效报价时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3份有效《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结合公司募集资金需求量,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50元/股。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名称 投资者类型 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 是否
号 (万元) (元/股) 有效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0,500 11.50 是
2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0,700 11.50 是
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0,000 11.51 是
合计 61,200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份配售规则以及有效申购的簿记建档情况,对有效认购对象进行配售。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1 宁波东方集团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8,695,652 99,999,998.00
有限公司
2 金鹰基金管理 金鹰基金-中信银行-华宝信托-华宝-中 17,652,173 202,999,989.50
有限公司 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
3 金元顺安基金 金元顺安基金-中信银行-中诚信托-2017 18,000,000 207,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