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股票代码:60360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Orient Wires & Cables Co.,Ltd.
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
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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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东方电缆”)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成,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二、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及其子夏峰,袁黎雨之弟袁黎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高管持股的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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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
公司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西
赣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沃美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黄统英、王凤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亲属袁黎浩、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
通过公司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国有股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承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共同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所持部分国有股
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有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
上市10%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会有关问题的批复》(甬国资产[2011]48号),
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各自承
担,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二者的
限售期义务。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承诺: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数的1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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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