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3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延期概述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
2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17年1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
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2017
年 1月 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1/002/003/004/005/006。
2017年3月29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具体详见2017年3月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对2016年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详见2017年7
月14日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2017年7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具体详见2017年8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
告编号:2017-029。
鉴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届满而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
议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除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授权内容及范围等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延长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夏崇耀、袁黎雨、夏峰、乐
君杰、柯军对《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需回避表决。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7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1、延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现状,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
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
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
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