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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6 沪市 东方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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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6:东方电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3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延期概述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

2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17年1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

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2017

年  1月  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1/002/003/004/005/006。

     2017年3月29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具体详见2017年3月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对2016年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详见2017年7

月14日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2017年7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具体详见2017年8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

告编号:2017-029。

     鉴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届满而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

议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除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授权内容及范围等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延长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夏崇耀、袁黎雨、夏峰、乐

君杰、柯军对《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需回避表决。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7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1、延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现状,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

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

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

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