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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Zhejiang Starry Pharmaceutical Co., Ltd.)
(住所: 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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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3,000万股, 包括公开发行新股数及老股东公开发
售股数
3.每股面值: 1.00元
4.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
5.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6.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7.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00万股,根据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确定
8.本次发行方案
( 1)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后股份总数的25%,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285
万股。
( 2)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间的调整机制
①根据本次发行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等于或不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额的,则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3,000万股;
②根据本次发行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额的,公司将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并由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不超过1,285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
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以确保公开发行股份数量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 3)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老股东发售安排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老股东持股时间均超过三年, 若本次公开发
行触发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老股东为:浙江天堂硅谷合胜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合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亮投资发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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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台州聚合投资有限公司、 胡爱敏、 Liew Yew Thoong、 Lansen
Investments(Hong Kong)Limited(朗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Full Keen Limited
(丰勤有限公司)、胡健、胡锦生,按如下发售安排进行:
优先发售顺序 股东名称 发售安排 备注
第一顺位
浙江天堂硅谷合胜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天堂硅谷合丰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长亮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按现持股数量同比例公开发售,但浙
江天堂硅谷合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天堂硅谷合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各自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80万
股,占各自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35.56%;
上海长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35 万股,占其持
股比例不超过 23.08%
1. 公 开 发
售 数 量 根
据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只取整数
2. 老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数 量 达 到
其 发 售 上
限 时 直 接
取整
3. 若 最 终
公 开 发 售
数 量 因 为
取 整 的 原
因 出 现 余
股,由第三
顺 位 的 胡
锦 生 先 生
补足
第二顺位
台州聚合投资有限公司、
胡爱敏、
Liew Yew Thoong
按现持股数量同比例公开发售,但台
州聚合投资有限公司拟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不超过 100 万股,占其持股比例
不超过 22.22%; 胡爱敏拟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 70 万股,占其持股比例
不超过 25.93%; Liew Yew Thoong 拟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95 万股,
占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39.39%
第三顺位
Lansen Investments(Hong
Kong)Limited(朗生投资
(香港)有限公司)、
Full Keen Limited(丰勤
有限公司) 、
胡健、
胡锦生
最终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量超出
上述顺位股东合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的部分由本顺位股东按现持股数量同
比 例 公 开 发 售 ( 其 中 , Lansen
Investments(Hong Kong)Limited(朗生
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和 Full Keen
Limited(丰勤有限公司) 两股东持股
数量合并整体计算并由 Full Keen
Limited(丰勤有限公司) 优先公开发
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通过台州聚合公开发售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其已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25%。
( 4)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总数
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老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开发行新
股与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 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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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和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
程中考虑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9.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先生,股东胡爱敏女士,股东台州聚合均
承诺: “ 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司太立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
份。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承诺:“ 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通过台州聚合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 “ 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司太立股份,也不由司太
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林福明先生承诺: “ 自司太立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
有的司太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金韦先生、 方钦虎先生,公司监事陈方超先生、郑方
卫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蒋志华先生、徐川龙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先生承
诺:“ 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司太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
购该部分股份。 ”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胡健先生,公司
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金韦先生、 方钦虎先生,公司监事陈方超先生、 郑方卫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蒋志华先生、徐川龙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先生承诺:“ 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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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先生承诺:“如果在锁
定期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个月( 如果因司太立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胡健先生承诺:“如果在锁定
期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和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 如果因司太立
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发行价、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 ”
公司股东台州聚合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因司太立上市后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收盘价将
作相应调整)。 ”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金韦先生、 方钦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蒋志华先生、
徐川龙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先生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拟减持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因司太立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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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1.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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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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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 风险因素” 部分,并特别
注意下列事项: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先生,股东胡爱敏女士,股东台州聚合均
承诺: “ 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司太立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
份。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承诺:“ 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通过台州聚合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 “ 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司太立股份,也不由司太
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林福明先生承诺: “ 自司太立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