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
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相关事项与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
议案》
对于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此同意
将《关于收购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议案二:《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拥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经验。在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直观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爱民 黄 鹏 王 谦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