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
议案》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收购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现就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收购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公司收购控股股东下属公司的行为,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议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 年。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爱民 黄 鹏 王 谦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