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XINHUA WINSHARE PUBLISHING AND MEDIA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1)
將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適用的
代理人委任表格(H股股東適用)
與本代理人委任表格
相關的股份數目(附註1)
本人╱吾等(附註2)
地址為
為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H股 股(附註3)的持有人,
現委任大會主席,或(附註4)
地址為
為本人╱吾等的代理人出席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古中市街8號新華國際酒店舉行的本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該會或其任何續會上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就臨時股東大會通告所列決議案投票,如無作出指示,則由本人╱吾等的代理人酌情決定投票。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的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 贊成(附註5) 反對(附註5) 棄權(附註5)
1. 審議及批准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薪酬建議
標準。
2. 審議及批准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建議標準。
3. 審議及批准本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監事薪酬建議標準。
4.00 關於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的議案。 累積投票(附註6)
4.01 重選羅勇先生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日起
計為期三年。
4.02 重選劉龍章先生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日
起計為期三年。
4.03 選舉李强先生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日起
計為期三年。
4.04 重選戴衛東先生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
日起計為期三年。
4.05 選舉柯繼銘先生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
日起計為期三年。
4.06 重選張鵬先生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日
起計為期三年。
5.00 關於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議案。 累積投票(附註6)
5.01 重選陳育棠先生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
會之日起計為期三年。
5.02 重選方炳希先生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
會之日起計為期三年。
5.03 選舉李旭先生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
之日起計為期三年。
6.00 關於選舉本公司第五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的議案。 累積投票(附註6)
6.01 重選唐雄興先生為本公司之股東代表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
之日起計為期三年。
6.02 重選趙洵先生為本公司之股東代表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
日起計為期三年。
6.03 選舉馮建先生為本公司之獨立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日起
計為期三年。
6.04 選舉王莉女士為本公司之獨立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之日起
計為期三年。
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 (附註6)
附註:
1. 請填上以 閣下名稱登記與本代理人委任表格有關的本公司股份數目。如填上數目,則代理人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僅與該等股份有關。如未有填
上數目,則代理人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與以 閣下名稱登記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有關(無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
2. 請用正楷填上登記在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上的全名及地址。
3. 請填上以 閣下名稱登記的本公司股份數目。
4. 如欲委派本公司大會主席以外的人士為代理人,請將「大會主席,或」的字樣刪去,並在空格內填上 閣下所擬委派的代理人姓名。股東可委任
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託代理人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本代理人委任表格的任何更改,須由簽署人簡簽示可。
5. 關於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決議案: 閣下如欲投票贊成任何決議案,請在「贊成」欄內加上「3」或填上 閣下所持有的股份數目;如欲投票反
對任何決議案,則請在「反對」欄內加上「3」或填上 閣下所持有的股份數目;如欲就任何決議案投棄權票,請在「棄權」欄內填上「3」號或填
上 閣下所持有的股份數目;如無任何指示, 閣下的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6. 關於第4.00項、第 5.00 項及第 6.00 項決議案: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包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監事(不包括本公司職工
代表監事)時,本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表決方式
在第4.00項、第5.00項及第6.00項決議案的所有子決議案選舉董事及監事實行累積投票表決方式時,股東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與應選董事及監事
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可以分散地行使表決權,對每一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投給與其持股數額相同的表決權;也可以集中行使表決權,對某
一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投給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全部表決權;或對某幾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分別投給其持
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部分表決權。
例如:投票人選舉董事或監事的最大有效表決權數為代表股份數與應選人數(13人)的乘積。如代表股份數為 100 股,其最大有效表決權數=代
表股份數100×13=1,300。投票人可將1,300票平均投給13位候選人,集中投給1人,或分散投給數人。
股東對某一個或幾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集中行使的表決權總數,多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時,該股東所有投票被視為無效及放棄表
決;股東對某一個或某幾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集中行使的表決權總數,少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時,股東投票被視為有效,差額部
分視為放棄表決權。
當所獲得贊成票數達到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股份數(以未累積的股份數為準)的過半數時,該決議案方為通過。
7. 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須由 閣下或 閣下的正式書面授權人簽署。如持有人為公司,則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須蓋上公司印章,或經由公司董事或
正式授權人或其他負責人簽署。如屬聯名持有人,則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須由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排名最先的股東簽署。
8. 倘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表就某一決議案投棄權票或放棄投票,則當本公司就該決議案計票時,該股東或代表所代表的股份將被視為有效投票。9. 此代理人委任表格(如果由委託人授權他人根據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簽署上述表格,則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有關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的文
本 ), 必 須 送 達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且須不遲於臨時股
東大會指定舉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即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或投票表決的指定進
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送達,方為有效。
10. 倘為本公司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其中一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委派代理人於臨時股東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的持有人。
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理人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則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排名最先的持有人方有表決權。倘股東委任超過一名代
理人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則該等代理人僅可於按股數投票時方可行使其表決權。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