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光大证券”)首次公
开发行A 股是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09]13 号)实施后的新股发行,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发行人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
真阅读本公告。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
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以下简称“《细
则》”)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5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8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
承销商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的股票代码为60178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
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
金申购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不
超过15,6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其余部分向网上发行,约为36,4002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
3、本次发行的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
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
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
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端软件方可登录
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
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
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
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
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象的
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 年7月27日(T-6
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
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
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
配售对象;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首日2009 年7月28日
(T-5 日)的9:30-15:00,通过申购平台向上交所报备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
券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确无关联账户的无需申报,具体规定请查阅上交所网站公
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
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
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个配
售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拟
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每笔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
即300万股,超出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同一账户拟申购数量总和的上限3
为网下发行总量15,600万股。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以下简称
“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
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如“拟申购价格”全部落在主承销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
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8、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9、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购报价单位,
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
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同时不超过回拨前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即15,600 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
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1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初步询
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09 年7 月28 日至7 月30 日。通过申购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 至下午15:00。
12、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09 年8 月3 日(T-1 日)及2009 年8 月4 日(T
日)(T 日是指网上资金申购日)的上午9:30 至下午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
2009 年8 月4 日(T 日),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13、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
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09
年7 月27 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
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4、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 家,或者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低于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意向不能达成一
致的情况下,或累计投标询价结束后,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将中4
止本次发行。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就本次中止事项及时做出公告并
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5、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总体申购情况于2009 年8 月5 日(T+1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
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09 年8 月6 日(T+2 日)的《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下称“《定
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
本公告中的“本次发行安排”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6、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17、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和《财政部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认及
转持股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09]96 号),本次拟发行A 股52,000
万股,国有股东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应将所持的26,293,817 股发行人股份
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国
有股东,其转持股份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中国光大
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应划转股数13,768,164 股乘以光大
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在光大证券上市后一次性缴清;国有股东上
海兖矿投资有限公司应将所持443,497 股发行人股份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持有。发行人无其他国有股东,上述应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的股份合计26,737,314 股,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14%。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和上海兖矿投资有限公司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或上缴的现金将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的数量按各自持股
比例和发行价格确定。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 年7 月27 日(T-6 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