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8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新股投资风险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09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风险因素”章节,须充
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
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在确定的价格区间内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价格,整个定价过程及定
价结果由上述参与主体自主决定和风险自担。
4、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发行确定的价格区间为19.00元/股—21.08元/股(含
上限和下限)。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区间按200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计算的市盈率水平较可比公司有一定的溢价,这主要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宏观经
济环境变化等特殊因素影响较大。随着2009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和发行人各项业
务环境的回暖,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恢复正常增长,网下机构投资者普遍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和所处行业在未来将有较好的发展,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
热情较高。2
5、由于证券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盈利和股价的较高波动性。
一方面,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而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与股票市场涨跌幅、
成交量等因素高度相关,波动幅度较大;另一方面,在市场行情的不同阶段,市
场给予证券公司的估值水平也会有很大差异。上述盈利波动因素与估值水平波动
因素又通常正向叠加,导致证券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高。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证
券公司的行业特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股价较高波动性。
由于目前新的发行体制改革刚刚实施,市场约束机制不太健全,买方约束力
仍旧较弱,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导致上市后即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
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6、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表明其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否则
不应参与申购。
7、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在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
本次发行数量的50%的前提下,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直至网上发行部分获得足
额认购为止。
8、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9、根据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10、发行人上市后所有股票均为可流通股份。
11、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
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
12、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
申购,所有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
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3、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
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凡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应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坚3
决避免参与申购。本特别风险提示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
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
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4
(此页无正文,仅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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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