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 号)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下发行
作出相关安排,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下发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3、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09年8月3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光大证券”)首次公开
发行不超过5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8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主
承销商)”)。光大证券的股票代码为60178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发行回2
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不超过15,6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规模的30%;网上
资金申购部分不超过36,4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规模的70%。
3、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9.00 元/股-21.08 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
报价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之内(19.00 元/股-21.08 元/股)或区间上限(21.08
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
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如“拟申购价格”全部落在本次
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4、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
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09 年7 月27 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
个交易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
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6、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09 年8 月3 日(T-1 日)及2009 年8 月4 日(T
日)每日上午9:30 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
登录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
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每0.01 元为一个最
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300
万股,申购数量超过3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
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同时不超
过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15,600 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
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资
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09 年8 月4 日(T 日)15:00,到达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3
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
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
的缴付”。
8、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
其为违约,将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
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
9、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0、本公告仅适用于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
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09 年8 月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11、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09 年7 月27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 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结算平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结算平台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本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5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4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
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
投资者
配售对象 上述询价对象中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
营账户(包括除主承销商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的
自营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均为本次发
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
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
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
报价的配售对象。
有效报价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
格”,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
区间上限之上所对应的报价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
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
下限)申购数量符合要求、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
购款等的申购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 指2009年8月4日,为本次发行参与网上资金申购
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发行价格区间
上限申购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5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52,000 万股,发行结束后总股本为不超过341,800 万
股。其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不超过15,600 万股,约占本次
发行规模的30%;网上资金申购部分不超过36,4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规模的
70%。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
所申购平台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
资者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缴纳申购款。
(三)网上网下回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