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证券代码:601618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Metallurgical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本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9]86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
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09]13号文”批准。证
券简称“中国中冶”,证券代码“601618”;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
行226,634.7万股股票将于2009年9月21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09年9月21日
3、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4、证券代码:60161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650,000万股
6、本次A股发行的股份数:350,000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集团”)承诺:
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发行前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钢集团”)承诺:自本公司
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4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
有股股东中冶集团、宝钢集团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
123,365.3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三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
的226,634.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中国中冶
英文名称:Metallurgical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
英文缩写:MCC
2、法定代表人:沈鹤庭
3、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日
4、注册资本:13,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前)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
6、经营范围:国内外各类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总承包;工程技术咨询服
务;工程设备的租赁;与工程建筑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冶金工业所需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建筑及机
电设备安装工程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和服务和相关研究;金属矿产品的投资、
加工利用、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招标代理;进出口业务;机电产品、小轿车、
建筑材料、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的销售。
7、主营业务:工程承包、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及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8、所属行业:建筑业
9、联系电话:(010)62125518
10、传真号码:(010)62126818
11、互联网网址:www.mccchina.com
12、电子信箱:ir@mccchina.com
13、董事会秘书:黄丹6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的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为执行董事,1名为非执行董事,1名
为职工董事,5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期
刘本仁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王为民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沈鹤庭 执行董事、总裁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国文清 职工董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2009 年6 月-2011 年11 月
蒋龙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文克勤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刘 力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陈永宽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张钰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冶集团 2009 年6 月-2011 年11 月
(2)监事
本公司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期
韩长林 监事会主席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彭海清 监事 中冶集团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邵金辉 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职位 任期
沈鹤庭 总裁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黄 丹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王永光 副总裁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李世钰 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7
姓名 职位 任期
张兆祥 副总裁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王秀峰 副总裁 2008 年11 月-2011 年11 月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冶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大型中央企业。中冶集团注
册资金为7,492,861,000 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 号,法定代
表人为王为民。本公司设立后,中冶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主要职能为对
本公司行使股东职责、经营纸业业务以及存续资产的处置和清理。
三、股东情况
1、本次A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A 股发行前 本次A 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SS) 1,287,000 99.00% 1,222,635 74.10%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SS 注) - - 29,715 1.80%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SS) 13,000 1.00% 12,350 0.75%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SS 注) - - 300 0.0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 35,000 2.12%
A 股社会公众股 - - 350,000 21.21%
合计 1,300,000 100.00% 1,650,000 100.00%
注:SS代表State-owned Shareholder,指国有股股东
本公司拟以先A后H的发行方式,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A股和H股并上市,本公司的H股
发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通过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聆讯,目前H股的发行正在进行中。
本公司将发行不超过300,150万股H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H股发行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
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批复,本公司的国家股股东中冶集团以及宝钢集团须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国有股股份29,715万股、300万股(合计30,015万股)划转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本次H股发行上限
300,150万股的10%计算)。若本公司实际发行H股数量低于本次H股发行上限300,150万股,则中冶集团及宝钢8
集团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数低于30,015万股的差额部分应在本公司H股发行结束后,按照
相应持股比例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给中冶集团和宝钢集团分别持有。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