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安市前锋区爱众新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经营权托管合同>暨变更日常关联交易方式和金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会议同意广安市海晶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晶石油”)通过租赁方式经营广安市前锋区爱众新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锋新能源”)下属的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租金为 180 万/年。
此次前锋新能源拟与海晶石油签署《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经营权托管合同》,前锋新能源将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经营权托管给海晶石油,托管期
限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限期 5 年。托管期间前锋新
能源按照 260 万元(税后)/年的标准,从加油站产生的利润中提取固定收益,加油站合法收益的剩余部分,作为合同履行期间海晶石油所收取的托管费用,但不得超过 300 万元/年,超过部分归属前锋新能源,托管期间托管费用金额不超过1500 万元。由于前锋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广安爱众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晶石油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托管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中的交易方式和金额产生了变化。
通过组织查看加油站原经营及收入情况、托管双方经营范围,托管合同内容,我们认为本次托管旨在整合内部业务资源,避免同业竞争,为前锋新能源创造稳定的经济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考虑,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