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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79: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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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公司决策活动,提高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组成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四)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尽快选举继任委员。

    第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拟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初审,并跟踪相关事项的实施(执行)进展。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发展战略,督导公司拟定并审议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组、并购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组织结构调整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认为有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
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咨询报告,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
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
料;

    (三)公司应为各位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
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司战略获取资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委员提
议的建议确定要进行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总汇、归档。董事长可以召集临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程
序为:

    (一)由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拟定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相关协议等材料,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汇总;

    (二)拟审议事项按公司决策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及相关前置程序进行初审;

    (三)拟审议事项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进行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这些
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
作方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

    (二)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应当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 7 日确定,并通知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委员应提前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决议,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
字。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举行前 7 日通知各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
书面表达其对项目的投票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必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决定重大项目是否实施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协议,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修改程序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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