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979 沪市 广安爱众


首页 公告 600979: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

600979: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12-11

600979: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四川广安爱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在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
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
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
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汇报过程及内容等事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人书面记
录,当事人应当在必要的文件签字。

    第七条  公司每年应适时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

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考察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应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

    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在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年
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同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上市地适用会计准则以外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公司持续关联交易,
并在年报中确认。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及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
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