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席主承销商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重大风险提示
(一)市场波动风险
证券市场行情受国家经济状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境外金融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行为等各种因素影响,具有周期性强、波动性大的特点。证券市场行情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各项业务的经营和效益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导致证券
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现大幅波动。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
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834,737.19 万元、816,892.69 万元、702,521.89 万元和
731,264.40 万元,实现净利润 253,326.69 万元、189,592.88 万元、107,010.53 万
元和 181,176.66 万元,业绩变动幅度较大。未来证券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二)行业竞争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趋同,盈利模式的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程度较高。随着国内优质证券公司资本、网络、业务和人才等竞争优势的不断增强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证券行业业务竞争不断加剧。此外,行业综合化经营、对外开放扩大、金融科技的发展等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如公司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快速提高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升级、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将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萎缩、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三)业务经营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本公司核心业务之一。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 281,810.21 万
元、204,493.12 万元、145,828.05 万元和 159,469.58 万元,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3.76%、25.03%、20.76%和 21.81%。证券经纪业务面临因市场交易量波动、交易佣金率变化、市场占有率下降、营业网点和营销人员管理等因素导致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9月,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分别为104,916.97万元、83,302.37 万元、59,003.48 万元和 70,794.88 万元,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2.57%、10.20%、8.40%和 9.68%。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面临资本市场波动、市场化改革、未能合规经营、勤勉尽责的风险和承销风险等。
3、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当前,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中泰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发行人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93,774.69 万元、83,271.25 万元、49,979.24 万元和 35,572.16 万元。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风险和大额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4、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发行人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832.30 万元、16,021.76 万元、40,523.41 万元和 71,565.86 万元。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投资产品内含风险和投资决策不当风险。
5、信用业务风险
公司信用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等信用类业务,其中融资融券业务收入是公司信用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客户信用风险是信用业务的主要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客户等与证券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或个人违约,而造成证券公司损失的风险。此外,信用业务风险还包括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四)财务风险
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和净资本管理风险。在公司业务经营中有可能存在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长期资产权重过高等问题。而上述问题一旦发生,如果不能及时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额资金,将会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此外,如果未来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公司财务管理不善,公司可能出现因流动性不足,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创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可能导致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出现较大波动。在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管理体系下,如相关指标不能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将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或使公司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募集资金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然而,募集资金使用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且受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行情变化、证券市场竞争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募集资金运用的进度及收益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六)其他综合收益大额为负的风险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为
-53,756.04 万元,其中: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为-74,216.00万元,全部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其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处置时将转入留存收益;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为 20,459.96 万元,主要为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其将在其他债权投资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公司其他综合收益余额大额为负,将可能对以后期间留存收益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莱钢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东兖矿集团、济钢集团、鲁信集团、新矿集团、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6 家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公司在提交 IPO 上市监管意见
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4)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莱钢集团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持股流通限制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股东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以下承诺:
“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后在审期间,作为通过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本公司所持股份上市后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
(3)根据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
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所持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3、除上述 7 家股东外,公司其余 34 家股东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以下
承诺:
“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公司在提交 IPO 上市监管意见
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4)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特制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明确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