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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审议批准了关于收购包头第一热电厂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1-12-25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乌若思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公司董事乌若思、吕慧、铁木尔、张振业、石维柱、金泽宁、张箭、白玉庆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宝龙,监事马建民、张新民、尹朝中、曾宪晃、闫福明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任树亭先生,总会计师蒋顺梅女士,董事会秘书张彤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刘小亻布副董事长委托白玉庆先生参加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讨论,经逐项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了《关于收购包头第一热电厂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包头第一热电厂的资产评估同时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定有关收购方式、具体条件、价款等收购协议的具体内容,并征得有关政府部门同意之后,再次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乌若思、吕慧、铁木尔先生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也未计入该事项的法定表决总数; 
  二、根据2001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了公司2001年度配股完成之后《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配股已于2001年12月19日完成,根据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配股前的94498万股(万元)变更为99061万股(万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十七条为:“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人民币普通股94,498万股。 
  其中: 
  尚未流通股份:  79,288万股,占总股本的83.90% 
  国家持股:   7,450万股,占总股本的 7.88%; 
  发起人法人持股:71,838万股,占总股本的76.02%; 
  其中: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89,436,822股,占总股本的62.3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124,263,178股,占总股本的13.15%; 
  华能内蒙古发电公司持股468万股,占总股本的0.50%; 
  已流通股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15,210万股,占总股本的16.10% 
  公司的全部非流通股份在内蒙古证券公司托管。” 
  修改为:“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人民币普通股:99,061万股。 
  其中: 
  尚未流通股份:  79,288万股,占总股本的80.04% 
  国家持股:   7,450万股,占总股本的 7.52%; 
  法人持股:   71,838万股,占总股本的72.52%; 
  其中: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89,436,822股,占总股本的59.50%;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124,263,178股,占总股本的12.55%; 
  华能内蒙古发电公司持股468万股,占总股本的0.47%; 
  已流通股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19,773万股,占总股本的19.96% 
  公司的全部非流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 
  三、审议批准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1〗259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呼证监发字〖2001〗8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的《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欠款的说明及清收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2001年6月30日,应收帐款项下,应收大股东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力集团)电费款27,856.48万元;其他应收款项下,应收电力集团往来款171万元,应收电力集团关联方上海满都拉工贸公司430万元、内蒙古丰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5.70万元,合计30,767.18万元。 
  截至2001年10月31日,应收帐款项下,应收大股东电力集团电费款23,739.37万元;其他应收款项下,应收电力集团171万元,应收电力集团关联方上海满都拉工贸公司430万元、内蒙古丰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合计24,640.37万元。 
  本公司应收大股东电力集团及其关联方款项中,主要为应收电力集团电费款,2001年6月30日及10月31日分别为27,856.48万元和23,739.37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供用电规则、电力行业财务核算办法以及本公司与电力集团签定的《并网合同》有关上网电费结算的条款,电费按月结算,当月月末依抄见计量电度表表计值确定发行当月电费,本公司与电力集团在次月15日左右结算上月电费,因此反映在2001年6月30日及10月31日的帐面应收电费款包含着刚刚发行尚未结算的当月电费约1.5亿元。 
  第二、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电力最终用户对电网的欠费比较严重,此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电费的正常回收。 
  本公司应收款项中大部分属于结算资金占用,且其中约2/3是结算时间差的原因造成的。虽然如此,本公司董事会亦十分重视电费清收工作,经过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协调与努力,2001年内本公司应收电费款一直在减少,已从2000年12月31日的3.17亿元减少到2001年10月31日的2.37亿元。2001年12月31日,公司将努力把应收电费款控制在2亿元以内。 
  其它应收款项下,应收电力集团171万元及电力集团关联方上海满都拉工贸公司430万元,本公司正在积极努力协调解决;应收电力集团关联方内蒙古丰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5、#6机组)的2,305.70万元,是由于其与本公司所属丰镇发电厂(#1--#4机组)厂内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计划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收工作。鉴于本公司拟收购丰镇发电厂#5、#6机组,收购具体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因此上述往来款项在收购完成之后将不再产生。 
  此外,除上述应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款项外,本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三年以上的应收款尚有应收包头满都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852万元及包头电力实业公司供热公司439万元,属于长期未收回的款项,这部分款项本公司也正在探讨包括收回其资产等各种方式予以解决。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乌若思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4人,代表792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80.04%。 
  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有:吕慧、铁木尔、张振业、石维柱、金泽宁、张箭、白玉庆先生。监事会监事王宝龙、马建民、张新民、王世伟、闫福明、曾宪晃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任树亭先生,总会计师蒋顺梅女士,董事会秘书张彤先生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报告,听取了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审议《提取各项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以及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情况的报告。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以79288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批准了公司董事会《关于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将2000年度房改损失由年初未分配利润转入公益金的议案》,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主要内容为:按照财政部财企2001号文,将公司2000年度转入未分配利润的80,948,336元职工住房出售净损失(已经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转入公益金项下列支。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杨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华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1年11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 
  本次大会于2001年12月24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同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共计792,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4%。 
  2、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以相应比例以上的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通过《关于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将2000年度房改损失由年初未分配利润转入公益金的议案》的决议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杨 华 律师 
                             20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