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8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304,911,905.40 元人民币(包括二审案件受理费、不
含未定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对此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临 2018-1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12),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大”,现名称: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宁晓艳、邓天洲、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轮候冻结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 219,243,588 股(因司法划转变更为92,620,637 股)及孳息。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16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225
号,判决公司向原告深圳英大支付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该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的计算公式为:30,000 万元+30,000 万元*12%/365*(自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全部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到达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应付
未付的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
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 30,000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的数额;公司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
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86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688,757 元,由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