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8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292.84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已计提,
如法院支持原告对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将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
生影响。
2021 年 7 月 20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预 90345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北京盛泽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泽鑫”)因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北京盛泽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5 号 10 层
被告一: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被告二:邓天洲
被告三:黄博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
计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利息为 1,311.86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以 2,013.4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违约金为 1,950.98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3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邓天洲、黄博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三)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9 月 21 日,原告北京盛泽鑫与公司、邓天洲、黄博签署《资金借款
协议书》,约定北京盛泽鑫向公司提供 2,000 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
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4%,由邓天洲、
黄博为公司在该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9 月 21 日,北京盛泽鑫如约向公司支付借款 2,000 万元。现该笔借
款期限已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届满,公司未按时还本付息,北京盛泽鑫为维护合
法权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已计提,如法院支持原告对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将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