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2021-079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11,101,748.25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仲裁的金额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12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1)京仲案字第 3080 号《送达回证》、《答辩通知》及《仲裁申请书》,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五建”)因与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 1070 号
被申请人一: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洲市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
被申请人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二)仲裁请求
1、裁决广东华丰向核五建支付《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备站项目关于固定总价结算审核事宜的协议书》中已完工且已结算的固定价款(不含垫资款利息)1,128,763,516 元;
2、裁决广东华丰向核五建支付截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的累计垫资利息
147,742,793.60 元和累计税费 15,202,614.99 元,利息和税费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裁决广东华丰向核五建支付因逾期支付前述第 1 项仲裁请求款项而产生
的违约金(以 1,128,763,51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为
16,592,823.66 元);
4、裁决广东华丰向核五建支付核五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800,000 元;
5、裁决在前述 1 至 4 项仲裁请求项下广东华丰应向核五建支付的款项金额
范围内,核五建有权就被申请人二持有广东华丰的全部股权(持股比例为 55%)行使质押权,就该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裁决在前述第 1 项仲裁请求项下广东华丰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金额范围内,核五建有权就其承包施工的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备站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裁决解除核五建与广东华丰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潮州闽粤经济
合作区 LNG 储备站项目 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核五建与广东华丰于
2021 年 4 月 6 日签订的《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备站项目关于固定总价结
算审核事宜的协议书》中关于未完工程而约定的条款;
8、裁决广东华丰和被申请人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12 日,核五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备站项目 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2017 年6 月 27 日,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同日,核五建、被申请人一及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集团”)、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前述总承包合同及其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核五建以垫资施工的方式承包被申请人一发包的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备站项目 PC(采购、施工)任务。上述合同签订后,核五建依约为被申
请人一垫资施工。2017 年 6 月 27 日,被申请人一向核五建出具的承诺函记载
“我司承诺若长春中天能源和潮州华丰集团未能按照其承诺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贵司有权暂停施工。贵司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司自愿承担,同时我司立即返还贵司的垫资款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然被申请人一还存在迟迟不能依约交付剩余作业面和施工图纸、未能依约将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核五建等重大违约情形。
2018 年 3 月 20 日,核五建和被申请人一及被申请人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
同》,约定被申请人二将其持有的被申请人一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核五建,然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二现已发生十余起重大诉讼,导致其持有的被申请人一的 55%股权被多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严重影响核五建的合法债权如期实现。根据《股权质押合同》违约事件及处理部分约定,被申请人发生任一违约事件,核五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2021 年 4 月 6 日,核五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 LNG
储备站项目关于固定总价结算审核事宜的协议书》(以下简称“4.6 协议”),明确约定核五建依约已完工部分的固定总价为 1,128,763,516 元,不含垫资款利息,垫资利息依据补充协议(一)、(二)的约定另行计算。
根据被申请人二的前述违约事实,被申请人一应按其承诺履行向核五建支付垫资款之义务。关于核五建与被申请人一未在“4.6 协议书”中结算的后续垫资款,核五建将另案主张。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的金额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