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7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98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
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2021 年 7 月 7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鲁 02 民初 1314 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青岛分行”)因与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公司、青岛中天、中天资产银行存款 4,980 万元或查封其同等值的财产。
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 40 号
被告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 1680 号
被告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被告三: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偿还原告 2019 年日照银行青岛分行《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借款本金 4,980 万元及至实际还款日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在本金最高额 4,980 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借款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
告向原告借款 4,980 万元,年利率 5.4375%,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 20 日,21 日为付息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提供本金最高额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
告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4,980 万元,2020 年 11 月 13 日
贷款到期后各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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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