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59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95,540,970 元人民币(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
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本次涉诉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0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存
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7),2020 年
1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172)。
2020 年 6 月 10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 2020-087),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皖 01 民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72),判决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
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 8,400 万元人民币及名义货价 1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10,884,000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5 日,之后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
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承担还款义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租赁”)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
审判决,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收到安
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民终 507 号,该判决书驳回了正奇租赁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进展情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正奇租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43,970 元,由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
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与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昌投资”)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向年昌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76.69%股权。因湖北合能系 2015 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目前,募集资金尚未按照使用预案全额投入,因青岛中天出让湖北合能股权,公司将终止对湖北合能的资金投入并调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及对外转让募集资金项目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避免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给公司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决定近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募投项目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
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