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根据公司“二届三次”股东大会所作增资配股的决定,并授权董事会“配股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0%、配股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在1995年内适当时候进行配股”,1995年7月24日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如下方案:
公司普通股股数5040万股。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普通股东配售新股,共计配新股为1512万股,其中向个人股股东配售831.6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1.8万股。由于计2262万股的法人股东事先声明要求将配股权转让;个人股股东在自愿的前提下,每10股可认购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配股2.44股,转让费每股0.10元。
每股配股价暂定为4.50元。
(该方案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