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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0-25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O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7年

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

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凯伦控股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凯伦控股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凯伦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4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凯伦控股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凯伦控股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凯伦控股未履行上述承诺,凯伦控股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凯伦控股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凯伦控股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凯伦控股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凯伦控股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钱林弟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4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钱林弟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绿融投资自愿锁定股份、持股

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绿融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绿融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绿融投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绿融投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绿融投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绿融投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绿融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绿融投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下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4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的监事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具体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发行人监事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监事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监事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